中国老舍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老舍研究会,英文名称为 SOCIETY OF LAO SHE STUDIES,英文缩写为SLS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地的老舍研究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努力促进老舍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老舍研究的学术水平,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为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全国各地的老舍研究者提供帮助,增进研究者之间的联系与学术交流;团结、加强、扩大老舍研究队伍,鼓励老舍研究者们多出成果;
(二)开展各种与老舍研究相关的学术活动,如举办定期和不定期的全国或国际老舍研究学术研讨会等等;
(三)促进与加强同世界各国的老舍研究者的学术交流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有关老舍研究的各类出版物,
向报刊和出版社推荐老舍研究的相关成果;
(五)为老舍纪念馆、老舍作品的舞台及影视剧改编、老舍研究资料的汇集与交流等项工作提供一定的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具有从事老舍研究、老舍课程教学的经历并已取得相应的成绩,或有为老舍研究工作服务的经历并有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愿望,并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本会两名或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良好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以及相关资料;
(四)支持本会的工作,完成研究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结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而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31日第十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